奖学金、助学金
珠海科技学院筑梦计划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筑梦计划基金是指珠海科技学院用于支持落实学校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新生奖学金、校内无息助学贷款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组织机构:
(一)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处负责
梦计划基金使用的整体规划。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筑梦计划基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组织校内无息贷款的申请、审核,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处理该项工作中的其他问题。财务处负责校内无息贷款的发放工作。
(四)招生与就业处负责组织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审核,以及后续的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处理该项工作中的其他问题。财务处负责新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五)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通知要求与筑梦计划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学生申请工作,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及时上报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
第三章经费来源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每年根据当年申请具体情况,从奖助经费中提取相应资金为筑梦计划基金,将筑梦计划基金作为新生奖学金、校内无息助学贷款经费。
(二)校友捐赠。具备条件的校友,遵循自愿原则对学校提供无偿资助。学校将根据校友个人捐赠意愿,实行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严格审核使用,接受广大校友和社会的监督。
校友个人、团体的捐赠,请与校友工作和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联系。具体捐赠办理方式包括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直接办理。
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广东省珠海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工行珠海市吉大支行
银行账户:2002020609100200872
第五条 珠海科技学院筑梦计划基金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新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当年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到我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不含艺术、体育、港澳联招等类型)本科新生。新生奖学金设一等新生奖学金和二等新生奖学金。一等新生奖学金奖励为免除其四年100%学费。二等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0元。一等新生奖学金为四年平均发放,二等新生奖学金为一次性发放。
(二)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当前学年家庭经济认定特殊困难且符合其他相应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校内无息助学贷款,该贷款仅用于缴纳本人学费使用。
第六条 筑梦计划基金使用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筑梦计划基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测算。
第八条 筑梦计划基金纳入我校管理,学生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处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筑梦计划基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将学生申请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学生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将按照职责和学校统一部署,对资金开展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十条 各级学院、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筑梦计划基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筑梦计划基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筑梦计划基金中涉及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珠海科技学院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珠海科技学院校内无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执行。
第十二条 本使用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珠海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珠海科技学院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2.《珠海科技学院校内无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珠海科技学院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学子报考我校,并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学习,不断进步,特设立珠海科技学院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当年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录取到我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不含艺术、体育、全国联招等类型)本科新生。
第二章 奖励金额
第三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最高为免除其四年100%学费,为四年平均发放。
第三章 申请及续得条件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2.成绩要求:
申请者普通高考成绩须达到或超过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
对于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单位划定的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线作为参考标准(具体认定标准由珠海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依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单位发布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确定)。
第五条新生奖学金第一学年由学校根据考生普通高考成绩评定,新生奖学金后续学年申请续得要求为:
1.学业成绩要求:
①申请者历年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3.5及以上(以规定时间内本人提交的加盖公章的“珠海科技学院成绩表”信息为准)。
②上一学年达到规定课程应修学分,且没有考试科目不及格及补考记录。
2.行为准则要求:
①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在上一学年中,未受到任何学校纪律处分。
②对于上一学年曾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将取消其在本学年继续申请新生奖学金的资格。待处分正式解除后,学生将恢复申请资格,并可在下一学年申请新生奖学金续得。
3.材料提交要求:
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凡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真实者,一经查实,取消本学年续得资格,并追回当年已发放的新生奖学金。同时,将追究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的,取消其休学期间的申请资格;复学后,可继续享有新生奖学金的续得申请资格。新生奖学金最多可享受四学年(休学年份不计入其中)。学生三年修完学业,且符合续得条件的,学校全额奖励第四学年新生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取消其续得资格。
第八条 学生在各学年第一学期休学、退学或者转学,需退回所得本学年新生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定及监督
第九条符合评奖资格的新生入学后(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招生与就业处提出申请。申请者须填写《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新生奖学金的获奖名单由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评审,其评审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评审结果,向获奖学生颁发新生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参评学校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新生奖学金与珠海籍学生学费优惠不可兼得。学生若同时符合多项申请条件,应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珠海科技学院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25〕172号)同时废止。同时,《珠海科技学院筑梦计划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3〕116号)附件1相应内容自动更新,以本次公布的实施办法为准。本办法适用于2026年及以后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的本科新生,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珠海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所有。
附件2:
珠海科技学院校内无息助学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通过当前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且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的在校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 校内无息助学贷款资金来源于学校筑梦计划基金。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校内无息助学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珠海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
(二)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良好;
(三)诚实守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四)学习刻苦努力,品学兼优。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50%;大一年级学生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且大一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50%;
(五)通过当前学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且已满额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仍无法解决学习和生活所需的学生;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校内无息贷款。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休学期间;
(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以取得校内无息助学贷款者;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学习成绩低劣,有不及格科目者;
(五)平时生活挥霍浪费者。
第六条 贷款金额。在校期间每生每学年在满额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仍无法缴纳剩余学费的,由学校提供校内无息助学贷款,该贷款仅用于缴纳本人学费使用。
(注:按当前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可申请校内最大无息贷款额度:
1、视觉传达设计、动画、音乐表演、舞蹈编导、音乐学(师范)专业为20000元;
2、金融学(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会计学(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国际经济与贸易(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工商管理(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英语(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5个专业为27000元;
3、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为24000元;
4、其他专业为17000元。)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七条 校内无息贷款的申请审批流程。
(一)学生申请。申请校内无息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广东省教育厅认定的当前学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校内无息助学贷款每学年可申请一次,需要申请校内无息助学贷款的学生本人根据要求认真填写《珠海科技学院校内无息助学贷款申请表》,并附上《家长承诺书》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步审核。各学院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本学院申请贷款学生名单,申请学生必须为当前学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审核过程中应以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作为审核依据。
(三)学校审核发放。初步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后,学院按要求将申请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提交至学生处助贷管理科。由学生处助贷管理科最终审核并确定贷款名单,资助款项将在学校统一组织学生签订《珠海科技学院校内无息贷款借款合同》后用于缴纳本人学费。
第四章贷款的期限与偿还
第八条 校内无息助学贷款期限以贷款合同协议时间为准。
第九条 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应于毕业后3年内还款。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不还者,学校将违约记录计入学生个人档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学生,如出国、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情况,校内无息助学贷款必须于离校之日起3年内还清。
第十一条 在毕业后3年内还清,不计利息,如超过3年仍未还清,自超过之日起按国家助学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 享受校内无息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如出现因故身亡等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无息助学贷款申请资格,追回贷款,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校内无息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及时还款,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珠海科技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珠海科技学院对珠海籍学生实施优惠政策
的实施细则
学校自成立以来得到了珠海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事业正在蓬勃发展,显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为了积极回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珠海市人民对我校的厚爱与支持,对正式录取并符合条件的珠海籍学生继续实行学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凡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新生可以申请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减半。
一、在珠海市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
二、具有珠海正式户籍且满三年以上(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8月31日)。
三、针对广东省普通本科历史类、物理类及体育类专业考生,在本科类院校志愿报考我校(不含“征集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
四、高考成绩达到录取年份广东省首次公布的相应科类本科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以上。
五、特别说明
(一)美术设计与建筑学院和音乐舞蹈学院的全部艺术类专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不减免。
(二)符合学费减半条件的珠海籍学生若出现留、降级情况时,留级、降级当年的学费不予减半。
(三)外校转学入我校的珠海籍学生的学费不予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珠海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过后学校不予补办。
(五)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